2014年9月23日 来源:南方日报
【导语】:《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炉
开发商拒绝公积金贷款将罚万元
22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严格规范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屋交易活动。《办法》明确由政府部门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供买卖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资金的划转方式;广州还将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办法》还创设了新的监管方式,如增加约谈、通报批评、公示企业管理人员及违法行为责任人等处理方式。
楼盘广告不得包含投资回报承诺
“年回报率8%以上”,“10年返租”,“即买即收租金”,“10年后物业不升值全额退款”……房产开发商抛出这样的诱惑来吸引买家,让不少人颇为心动。对此,《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物业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若造成购买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楼盘以各种理由拒绝购房者公积金贷款。《办法》也祭出“狠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
为解决存量房资金交付与房屋产权转移、房屋交付存在时间差而带来的风险问题,防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占用、挪用、侵占交易资金,并从便民利民出发,《办法》提出了由政府部门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供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资金监管的方式。这一方式类似“支付宝”,它与网签、房地产登记等系统联网,受房管部门、银行等监控,交易一旦产生就自动生成账户。
《办法》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利息归属由买卖双方约定。
中介开发商信用档案要公示
在信用评价方面,《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信用评价对象,并就信用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信用档案内容,规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资料。同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示信用档案,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预售资金全额进入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为了保证预售的商品房能够顺利完工,广州目前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采用监管机构、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协议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方式。《办法》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的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义务,以及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按照协议收存、划拨资金并更新资金使用情况的义务,以保障预售款能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全额接受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使用预售款专用账户首存商品房预售款,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车位(库)租售需公示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该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方案,要包括车位(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租售车位(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0天,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法》授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车位(库)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
其他条款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时的告知义务进行了细化。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代收代管交易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都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买卖合同。